涉外民事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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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公证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时间:2016-03-09点击:

  出生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中国领域内出生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出生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有涉外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

  办理出生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当事人及其父母亲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复印件;

  全家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人才交流中心;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们政府)出具的证明其出生事实的信函。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证明信函可由其父母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本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们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出具。公安派出所和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内容,详见我处印制的《证明信参考样本》;

  由于美国、泰国、奥地利、韩国、法国均要求在出生公证书上加贴照片,因此,凡办理在上述国家使用的出生公证书,当事人均应提交与办证件数相应的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若干(办理一式X份,提供X+1张);

  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需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