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职能简介

●公证

 

  公证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的非诉讼活动。公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公证是由国家专门司法证明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公证具有权威性、可靠性、广泛性和通用性,不受行业、国籍、职业、行政级别、地域的限制,因而有别于其他机关的证明。

  (2)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没有争议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

  (3)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效力和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公证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还是有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形式要件,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律行为,在办理公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书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公证书经外事机关和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后,在国外具有法律效力。

  (4)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是预防性的法律制度。 公证机构通过其证明活动,预防纠纷发生,为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证据。  

 

●公证目的

  公证的目的是:“证明、服务、沟通、监督作用,预防和减少纠纷,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证的目的以及其法律特征,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证明无争议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消除各种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防患于未然。以公证文书的法律约束力,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义务,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公证与私证

  民间证明,也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常所说的“私证”,即公民以私人身份作证明、或为见证人、中间人进行的证明活动。

  在一些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对已达成的某项民事协议,如买卖、借贷、租赁、遗嘱等,为避免双方今后可能产生矛盾纠纷,以立字据为准,请双方信任的人或长辈、亲属、朋友等,参与协商过程,以第三者证明人的身份参与签约。 这类私证,对民事纠纷的解决能起到一定的调解作用。但很难保证其证明事实和行为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也就无法保证该证明的有效性。无法起到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公证与私证,从其“公”与“私”这两者的区别,就能知晓这两类证明是截然不同的证明活动。民间证明就算其合法有效,也只不过起到证明作用,而公证证明则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或对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