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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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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本站原创时间:2016-03-09点击:次
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的结婚、未婚、离婚、丧偶及未再婚的情况。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婚姻状况公证包括结婚公证、未婚声明书公证、离婚公证、丧偶公证及未再婚声明书公证。
申请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当事人应向本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
一、结婚公证
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包括:
1、经合法手续登记的婚姻;
2、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建立的事实婚姻。
申请办理结婚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结婚证书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2、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结婚的时间、地点、方式。
3、结婚证遗失的,由双方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信,可以办理夫妻关系公证。
4、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
5、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向公证处提交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二、未婚声明书公证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截止至×年×月×日止未曾登记结婚,如已离境的应注明离境日期。
3、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三、离婚、丧偶及未再婚公证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离婚证书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判决离婚的还应提交原审法院出具的该判决书已生效的证明)。
3、申请人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信,内容包括: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结婚的时间、地点、方式、离婚的时间、地点、方式,或死亡一方的死亡时间、地点,还应注明截止至×年×月×日止未再登记结婚(已离境的应注明离境日期)。
4、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向公证处提交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其中未再婚声明书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