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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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效力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时间:2016-03-11点击:

 

  公证的效力:

  ㈠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约束力。

 

  ㈡公证在法律上具有三种效力:

  ⑴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某项行为必须进行公证才能生效。主要有三种情况:①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②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经过公证;③根据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必须经过公证。

 

  ⑵作为证据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该规定有两方面含义:①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已经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审判员认为没有疑义的,应当直接采征,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确认其法律上的证明效力;②当人民法院根据对案情的调查,对公证证明的内容有疑义,而且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就不应当确认其效力。

 

  ⑶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效力:是指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机构证明,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不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则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具备的条件:①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②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③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