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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区别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时间:2016-03-11点击: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公证属于非诉讼活动,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民事诉讼是审判活动。

  ②当事人不同。民事诉讼活动中,一般而言,必须有原告和被告,且双方的民事权益处于侵犯与被侵犯的对立状态;公证活动中,只有申请人,没有被申请人。

  ③法律依据不同。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公证制度是按照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公证方面的法律制定的。

  ④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或调解协议;公证制度的公证证明活动,是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认可,赋予法律上的证明效果。

  ⑤不服法院裁判的上诉与不服公证的申请复议不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可提起上诉;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和本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公证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本级或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复议。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的联系:

  ①两种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

  ②公证制度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

  ③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④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